朔州市负责的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29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及《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开展验收销号的通知》关于验收销号的要求,现将该项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忻州、大同、朔州等3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不够,其中忻州市2024年环境空气质量变差。督察发现,忻州市华茂恒信铸管公司将铸造高炉产生的101万吨铁水用于炼钢,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一些焦化、钢铁企业污染治理不到位。如新石能源科技公司常态化运行湿熄焦,熄焦废水超标,焦炉上升管烟气直排;中兴铸业集团公司烧结机烟道破损,无组织排放严重;定襄县昌星锻造厂、永灿锻造公司和汇通锻造公司脱硝设施运行不正常。大同市灵丘县17家富锰渣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整体不高,其中9家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低效失效,如永鑫冶炼公司物料转运过程无组织排放严重,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朔州振兴高岭土公司库房顶棚破损,5000余吨原料及成品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二、整改措施
朔州市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振兴高岭土公司原料及成品露天堆放及扬尘污染问题整改。
三、整改完成情况
1.针对朔州振兴高岭土公司露天堆放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朔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27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6000元。
2.朔州振兴高岭土公司按照要求对破损的库房进行了修葺,并于2025年9月份进行了自行验收,同时将露天堆放的原料及成品全部转移到库内。
如果对该任务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9日,共10天)向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联系人:张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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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0日